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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西县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

2015-03-11 14:43:04     来源:岳西热线—岳西周刊社    作者:政府办     点击:

第三章    群众公议会议
      第十一条 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适时提请召开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会议。
      第十二条 群众公议会议召开时,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向群众公议会议通报案件有关情况,就案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自由裁量基准等进行说明,提出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接受群众公议团的询问;行政相对人参加公议会议的,可以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第十三条 群众公议团对案件进行评议时,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提交案件卷宗材料。
      第十四条 群众公议团应当独立地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议,针对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自由裁量基准等,形成具体的公议意见,并认真填写《岳西县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公议意见应当少数服从多数,确实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应当将公议团成员个人意见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群众公议团在讨论形成群众公议意见时,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应当回避。群众公议团成员与拟公议的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群众公议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参考群众公议意见,及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参加公议的群众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同时将处理决定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拟作出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在案件合法性上存在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可于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提请原公议团成员另行公议一次。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以及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群众公议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王节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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