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西县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
2015-03-11 14:43:04 来源:岳西热线—岳西周刊社 作者: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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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案件公众参与机制,调动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积极性,推动行政处罚依法、规范、公开、合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庆市人民政府相关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初步意见提交群众公议团,在听取执法机关办案解读说明或根据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后,由群众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作为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县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按照本办法实行群众公议。
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的一般程序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公议的案件,可以不实行群众公议。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群众公议意见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群众公议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监察局负责群众公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该公议的案件未按规定开展群众公议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群众公议团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群众公议团,是指由公众代表组成,参与行政处罚案件民主公议的团体。群众公议团成员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推荐;
(二)向社会公开招募。
第七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任期3年,期满另行选聘。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遵守群众公议工作规则,按时参加群众公议会议。不能正确履行群众公议工作职责的,应当及时解聘。群众公议工作规则由县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
第八条 群众公议团参加群众公议会议,每次人数为3至7人中的单数。公议会议召开前一日,在公议团中随机抽取。群众公议团成员所在单位对其从事群众公议团有关的活动应当提供便利。
群众公议团成员对从事群众公议活动中获悉的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宣扬、披露等。
第九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参加群众公议会议,可适当给予交通、通信、误餐费用补助。
第十条 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