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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20:56:37 来源: 作者: 点击:
(一)捐赠。接受个人、单位捐赠,由博物馆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二)暂存。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文物藏品,博物馆展出又十分需要,在其自愿的基础上,采用适当支付一定费用,所有权不变的借展方式暂存。
(三)购买。私人和非管辖系统单位(文物商店、拍卖市场、旧货市场)出售的文物、藏品,可按相关规范和程序购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复制或仿制。对以本条第(一)至(四)项方式无法获得的文物,可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复制或仿制。
三、征集资金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县财政设立“文物征集专项资金”,额度为100万元,实行滚动预算,专门用于征集文物藏品。
(二)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的内容包括:
1.文物收购费:指支付文物藏品成交的费用;
2.交通运输费:指收购文物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3.保管费:指文物购买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4.保险费:指征集珍贵文物时和运输过程中支付的保险费用;
5.专家鉴定评估费:指征集文物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6.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博物馆捐赠文物,对捐赠者给予的适当奖励费用;
7.其他费用:指经县财政局批准的其他合理开支费用。
(三)博物馆应按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单独核算、结转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文物征集专项资金在财务管理上必须接受县财政、文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博物馆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征集文物,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