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野生蘑菇、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的风险预警
2015-08-05 16:52:44 来源:岳西热线 作者: 点击: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近期食用有毒野生菌中毒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为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针对我县野生菌资源丰富的实际,现向广大市民作出如下警示。
一、野生菌、亚硝酸盐中毒事件基本情况
(一)云南省。6月24日,红河州个别群众自行到当地山林采摘野生菌后加工食用,陆续出现恶心、腹痛、呕吐等症状。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该事件为食用有毒野生菌引发的食物中毒,疑似误食有毒野生菌亚稀褶黑菇(外形易与可食用的火炭菌、松乳菇、红菇等混淆)引起。截至目前,15名中毒者中,3人死亡。
(二)江苏省。6月28日和7月1日,无锡市个别群众自行到附近山上、公园采摘野生菌后加工食用,陆续出现腹痛、呕吐、腹泻等症状。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两起事件为食用有毒野生菌引发的食物中毒,疑似误食的有毒野生菌品种已无法查证。截至目前,8名中毒者中,3人死亡,2人病情危重。
(三)浙江省。7月2日,温州市永嘉县个别群众自行到附近山上采摘野生菌后加工食用,陆续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该事件为食用有毒野生菌引发的食物中毒,疑似误食有毒野生菌白毒鹅膏菌(外形易与可食用的白托鹅膏菌混淆)引起。至7月22日,6名中毒者全部死亡。
(四)安徽省。2月份以来,安徽省临泉、阜阳颖东区、五河等地连续发生四起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占今年1-7月份食物中毒总数的30%。
二、食品安全警示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切实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各食品生产企业要规范亚硝酸盐的使用管理,落实“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制度,要严格依照国家标准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工业用亚硝酸盐和来路不明、无明显表示的散装亚硝酸盐。各类食品类批发市场、商场超市、日用百货店和集贸市场等要严禁销售工业用亚硝酸盐、私盐、非碘盐和来源不明的盐。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严禁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严禁让消费者食用野生蘑菇。
(二)广大市民不采摘、食用野生蘑菇。广大市民应做到不采摘、采购和食用野生蘑菇。一旦误食,应尽早采用催吐、洗胃、导泻、灌肠等方法,迅速排除毒素。广大市民同时也要要求在暑假期间严禁自己的子女采摘或食用野生蘑菇,以免发生中毒事件。
(三)各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夏季是毒蘑菇生长旺季,也是毒蘑菇、亚硝酸盐中毒的高发季节,各乡镇政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认真开展野生蘑菇、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的宣传和防控工作;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全面加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