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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16:00:30 来源:岳西法院网 作者: 点击:
2015年6月30日晚,岳西县某中心学校学生储某和王某在晚自习下课期间嘻戏打闹,在追逐过程中,储某不慎摔倒,左手被学校走廊宣传栏上的铁片割伤。事发后,学校老师及时将储某送到镇医院进行包扎,因伤情严重,储某先后转院到安庆、上海等地进行治疗。治疗终结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其左手构成九级伤残。各方就责任分担和损害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储某将王某及其父亲、岳西县某中心学校诉至中关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储某和王某都是未成年人,且事发在学校上课期间,庭前多次与各方沟通、听取意见,希望能促成调解,但收效甚微。3月16日,案件如期开庭,各方就储某受伤、治疗及伤情等事实无异议;中心学校认为储某自身存在过错,事发后学校及时将储某送医院治疗并通知家长、积极垫付医疗费,其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义务,不应承担或承担较小的赔偿责任;王某父亲认为储某是自己摔伤的,且学校宣传栏存在瑕疵,其不应承担责任;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当庭调解未果。
经过一个“缓冲期”后,3月30日,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各方到事发中心学校进行调解,这次法官了解到学校购买了一份学生意外伤害险。在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言情下,最终各方达成协议,王某父亲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学校表示尽快办理理赔手续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