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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08:22:00 来源: 作者: 点击:
关于印发《安庆市2019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科经局),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宜政发〔2019〕4号文件精神,现将《安庆市2019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经信局联系人:胡小明 联系电话:0556-5338890
市财政局联系人:茅建萍 联系电话:0556-5288953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安庆市财政局
2020年3月9日
安庆市2019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9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9〕4号)(以下简称政策)精神,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时间
市经信局受理政策申报时间为:2020年3月9日- 2020年4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向市经信局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二、申报地点
各县(市、区)经信局(科经局),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经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企业(含市直企业)申报,企业座落地与税收地不一致的,由税收征缴(或主体税种)所在地经信部门受理并负责初审;市直企业坐落地与申报项目统计所在地不一致,由申报项目统计所在地经信部门受理并负责初审。
各经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二楼市经信局窗口受理。
第5条:“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到安庆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等办理免收租金手续。
入驻各区政府(管委会)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到各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运营等部门办理免收租金手续。
三、项目申报总体说明、限制性条件及基本材料
(一)总体说明
1.政策要求“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是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基本前提条件,凡不具备其中一项即不具备申请资格。
2.本政策涉及企业“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是指企业当年已享受市级层面的“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政策,则当年不享受本政策。各县(市)区制定的“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是否纳入奖补范围,由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3.同一企业已享受了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支持企业发展政策补助资金,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申报条件的项目均可以再享受本政策。
4.同一企业同时获得本政策各条款规定国家级和省级称号,按照“同性质的称号,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其中一项奖励;属于不同性质的国家级和省级称号,同一企业可以同时享受。
5.本政策涉及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是指企业当年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只计算这两个税种)扣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后,留给地方[含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部分。
6.本政策确定奖补金额均以万元为单位,按照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2019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2.在项目审核过程中,通过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发现项目申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3.对同一事项,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4.本政策不包括水、电、气、热相关生产和供应企业以及市政公用污水处理企业。
5.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三)基本材料
申报支持资金的企业都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其他分项材料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材料不可缺项,顺序为基本材料+分项申报材料,依序号顺序装订。
1.申报材料封面(注明:安庆市2019年工业政策申报材料,申报政策第几条及政策条款名称、企业全称等信息)。
2.申报材料目录。
3.资金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产品、项目投资、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等)。
4.资金申请表(按本政策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表填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申报项目涉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增幅指标的,须由企业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2018、2019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长幅度的证明材料。
8.2019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证明材料:申报项目涉及2019年度研发投入强度,须由企业所在地科技局(科经局等科技部门)提供企业2019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证明材料。
9.安庆市2019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8)。
10.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附件13),企业必须按照该表excel电子模板(2018版)填报,该表模板在市经信局网站“政策规划”栏目下载,并按该表下方填表说明填列。
11.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9),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项目申报说明及分项材料
(一)政策第1条:鼓励企业增产增收
1.第1、2款申报说明:
(1)申报企业2018年度必须是规上工业企业。
(2)本政策规定企业上缴税收仅计算该申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不计算其他税种,计算时间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实际缴纳税金,不按税收所属期计算。申报企业2018年度上缴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如果是“0”,则不享受本政策。
(3)对于出口企业经税务机关确定的该企业年度增值税免抵退额度,视同企业上缴税金,其上缴税收增幅按照同口径计算。
(4)本条款经市级审核后奖补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含1万元),不予奖补。
2.第1、2款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2018、2019年上缴税收及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情况表(附件7)。
3.第3款申报说明
对企业在2019年度获得省制造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第3款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在2019年度获得安徽省制造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证明材料。
(二)政策第2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第1款申报说明:
(1)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申报本项目时已非正常因素停产达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企业,不予奖补。
(2)“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是指经统计部门认定2019年度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同一企业已享受过安庆市工业政策“小升规”奖补后退出,再次成为规上工业企业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原已纳入规上工业企业范围,退出后再次成为规上工业企业的,但过去从未享受安庆市工业政策“小升规”奖补,可以享受本政策。
2.第1款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2019年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证明材料。
(3)企业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度财务指标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统计“一套表”、省市经信局企业云平台上报数据的承诺函。
3.第2款申报说明:
(1)政策第2款奖补范围是对列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统计样本库中的小微企业进行奖补;
(2)样本库中小微工业企业在2019年度升为规上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3)样本库中的小微工业企业未按要求按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
4.第2款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2018、2019年上缴税收及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情况表(附件7)。
(三)政策第3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1.申报说明:
(1)2018年1月1日以后,企业间开展兼并重组成功,在安庆市[含7县(市)]新设立企业,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运行正常。
(2)重组新设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且比重组前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不低于10%。
(3)重组新设企业2019年度上缴税金(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比重组合并前增长10%。
(4)税收增幅计算问题:如果市外资本收购本地企业,上缴税收增幅按照新设立企业上缴税收与本地被收购企业在并购重组前上缴税收计算增幅。如果本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新设立为一家企业,则重组前上缴税收按照合并前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上缴税收合并计算增幅。
(5)购买法院拍卖的企业资产不属于资产重组,不纳入本政策奖补范围。
(6)本条政策与第1条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其中一条政策。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新设企业2019年上缴税收比重组前企业上缴税收增长证明材料。
(3)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公司章程及股东变更情况。
(4)企业间兼并重组协议及资产变更相关资料或付款凭证。
(5)重组前原企业实际控制人证明材料。
(四)政策第4条: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1.申报说明:
(1)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目录内淘汰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范围。
(2)外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目录内限制和禁止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范围。
(3)纳入本政策奖补范围的投资设备指企业新建、技改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经济用途分类,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不包括企业交通运输设备,也不包括非生产经营用设备。
(4)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备案或核准投资额为准,分期建设的项目需要在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中有相关说明。
(5)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市统计报表范围,固定资产投资额(备案)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18年结转到2019年续建,其设备购置发票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已申报过安庆市2018年度工业政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的,申报2019年工业政策时,如有2018年度设备购置发票的,为避免购置设备发票重复申报,需提供审计(会计)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该发票未重复申报奖补)。如果企业提供的购买设备发票开具日期在2018年度,奖补额度按照本政策规定奖补比例计算奖补。
(7)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以当年实际支付该设备融资租赁费(不含税),计入设备投资额,纳入奖补范围。
(8)本政策涉及购置设备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发票不纳入奖补范围。
(9)申报企业向自然人购置的设备,并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均不纳入本政策奖补范围。
(10)本政策奖补的设备计价,只按照该设备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计算奖补,不包括该设备安装配件、安装费、运输费、改造费、保险费、包装费等;所有安装工程费、改造工程费不纳入奖补范围;进口设备只包括设备买价,其他税费一律不计入奖补范围。
(11)二手设备不纳入本政策申报范围。
(12)申报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12%比例计算奖补的项目须提供所在地经信部门出具的首位产业证明材料。
(13) 本政策经市级审核后奖补金额低于5万元(不含5万元),不予奖补。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3)。
(2)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环评、土地使用、城市规划意见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企业租赁厂房经营,须提供租赁厂房合同及租赁方厂房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材料)。
(3)设备购置合同、固定资产设备清单、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4)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支付融资租赁设备租金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投资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统计报表范围(项目库)证明材料。
(6)申报首位产业领域奖补企业(即按照政策12%比例计算奖补)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所在地首位产业证明材料。
(7)对全市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各县(市)区首位产业龙头企业实施的工业项目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的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8)安庆市2019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发票清单(附件3-1 )。
(五)政策第5条: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
1.申报说明:
(1)城区由市财政(同安公司)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以及其他非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按照《安庆市城区工业标准化厂房情况表》(附件4-1)区域内标准化厂房执行本政策。
(2)区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指的是区政府(管委会)全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化厂房。
(3)入驻工业企业必须与同安公司或各区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没有签订投资协议而入驻该区域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或者已签订投资协议,但未按期到位投资的不予免收租金。
(4)在 2019年度本政策出台前已支付的2019年度标准化厂房租金,符合本政策“免收租金”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实际支付本年度租金,向收取租金单位申请退还。
(5)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或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分别向安庆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等部门或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运营等部门申请免收租金。
(6)城区入驻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本政策规定补贴范围内(附件4-1)工业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工业标准化厂房必须具有不动产权证,才能享受本条政策补助。
(7)入驻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采取后补助方式,即租赁企业依据租赁合同自行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年度结束后根据标准化厂房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租金补贴,据实补助2019年度租金,月补助不超过4元/平方米。
(8)申请标准化厂房补助企业应向其入驻的标准化厂房所在地经信部门申报本政策补助;如果租赁企业原坐落地与标准化厂房租住地不一致,租赁企业向其纳税地经信部门进行申报。
(9)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承租方若转租给第三方企业经营,原承租方只能以实际自用面积申报补助,承租的第三方企业,如果是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可享受其实际承租自用面积计算补助,转租部分面积不重复计算补助。
(10)申报企业在租赁期内工业生产经营正常。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4)。
(2)由各区市经信局(经发局)填报《安庆市城区工业标准化厂房减免租金情况表》(附件4-2),经各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并盖章。
(3)申报企业与同安公司或各区政府等部门签订投资协议复印件(免收租金企业填报)。
(4)投资按期到位证明材料(免收租金企业填报)。
(5)该租赁标准化厂房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6)租赁工业标准化厂房合同复印件。
(7)支付标准化厂房租金发票复印件和支付租金银行付款凭证。
(8)租用标准化厂房工业企业对外转租,须提供与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六)政策第6条: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 第6条第1款申报说明:
(1)同一企业如果符合本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可同时申报生产用电补贴和直购电交易电量补贴两项政策补贴。
(2)申报企业水、电、气发票以实际月度开票时间为准。
(3)本政策涉及工业用水、电、气补贴及直购电交易电量补贴单项奖补金额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不予补贴。
2. 第6条第1款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5)。
(2)企业2019年度1-12月份水、电、气缴费发票。
(3)企业2018、2019年上缴税收及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情况表(附件7)。
(4)企业2019年度水、电、气使用情况表[附件5-1 ]。
3.第6条第2款申报说明:
(1)享受本政策水、电、气奖补企业,如果同时符合鼓励直购电交易政策,再按照本条款享受直购电交易补贴(本项目与水、电、气申报项目分开单独申报)。
(2)直购电交易电量按照直购电交易月度结算单中实绩电量或售电公司提供的电费结算单计算直购电交易补贴。
2.第6条第2款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5)。
(2)直购电企业与本地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供电部门三方签订的直购电交易合同。
(3)直购电交易月度结算单或其他直购电量结算单复印件。
(4)企业2019年度水、电、气使用情况表[附件5-1]。
3.第6条第3款申报说明:
对企业在2019年度,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一批“安徽工业精品”,对入选企业的广告推介费用按省级补助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4.第6条第3款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与中央媒体签订广告合同复印件。
(3)省财政拨付2019年度广告推介费用补助证明材料。
(七)政策第7条:支持专精特新
1.申报说明:本政策对企业在2019年度(含2019年申报,称号发布文件在2020年,下同)获得本政策规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排头兵”、“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示范企业”称号进行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相关称号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政策第8条:支持企业智能化发展
1. 申报说明:
对企业在2019年度获得本政策规定的国家及省级称号的企业进行奖励。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相关称号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政策第9条:支持企业绿色升级
1.第9条第1款申报说明
对企业在2019年度获得本政策规定的国家及省级称号的企业进行奖补。
2.第9条第1款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6)。
(2)相关称号证明材料复印件。
3.第9条第2款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6)。
(2)企业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8年度、2019年度的工业总产值证明材料。
(3)企业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的2018、2019年企业年能源消费总量和企业万元产值能耗及下降证明材料。
(十)政策第10条:支持企业家队伍建设。
1.第1款申报说明:
(1)规上工业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经信部门同意,报市经信局批准,董事长、总经理参加省级及以上部门(含商、协会)要求组织的工业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培训(不含学历教育)享受本政策。
(2)凭培训发票,全额补助培训学费,其他的费用,如资料费、交通费、伙食费、考察费、差旅费等不予补助。
(3)培训费发票起止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第1款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安庆市企业高管参加省级以上工业企业行业或经营管理提升培训资金申请表(附件1-1)(附省级及以上部门培训通知文件复印件)。
(3)企业出具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证明材料。
(4)培训费发票复印件。
3.第2款申报说明:
对企业在2019年度获得省制造业50名优秀企业家的,市财政给予企业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第2款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在2019年获得安徽省制造业50名优秀企业家证明材料。
五、附则
(一)申报材料要求。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将上报文件、《安庆市2019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8)、县(市)区经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附件10)和装订成册的企业申报材料,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一份,报送市经信局窗口受理。
1.申报项目纸质材料。申报企业必须按照本政策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提供完整、合格、规范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级),并装订成册。企业申报材料中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模糊不清的视为无效),其中,发票上的二维码必须保证清晰,以供查验。必要时应当出示原件。
2.申报项目电子档。政策实施细则及附件电子版在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政策规划”栏目下载(网址http://jxj.anqing.gov.cn)。所有申报项目材料必须提供一份电子档,为便于对申报项目审核,申报材料中涉及固定资产设备清单以及购置设备发票清单电子版只能使用excel表格式,不能用pdf、word等格式。其他申报材料(发票、合同等)需原件扫描或拍成数码照片,格式可以是jpg、pdf等格式,并将各电子文档归类放入相应命名的文件夹。企业申报材料电子档必须与申报项目纸质材料同时报送。
企业填报《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时,有关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其个人身份证号等项目信息必须与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信息保持一致。如果申报企业在申报材料报送后,表中所填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生变更的,请将调整信息内容及时并报送至市经信局窗口,否则由此造成后果由企业承担。
3.其他要求。同一企业申报多个项目,必须一个项目编制一份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不能将两个及以上申报项目合并放在一个材料里面申报。
(二)受理要求
1.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视同无效申报,
不予受理。在审核中发现的企业申报资料不全、不完整,直接作为不合格申报材料处理,审核不予通过。进入审核程序后,企业不得要求补充、更换申报材料。
2.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凡提供作废、虚假发票、合同以及其他虚假材料申报项目,一经审核发现,取消包含该项目在内的当年所有工业项目奖补(当年已经兑现的工业政策项目资金全部追回),且该企业本年度被取消奖补的合格发票不得在次年申报安庆市工业奖补政策。
3.申报企业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不按会计制度建账,会计核算不规范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会计资料的,将取消该项目奖补。
(三)项目初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等部门进行初审,并到申报项目现场进行核查(称号类除外)。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将政策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市经信局窗口,各县(市)区对项目初审结果负责。
(四)项目复审
1.经信局各业务科室(办)审核。市经信局各业务科室(办)分别对涉及本业务科室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2.市相关部门审核。涉及申报项目相关事项分别由市直相关部门审核。
3.第三方机构审核。市经信局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相关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由该服务机构按照政策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申报项目奖补金额,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出具审核报告,并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现场审核。对申报支持资金超过100万元的设备投资补助项目或者市级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核认为有疑问的企业或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组成核查小组逐户核查或抽查。
5.联合会审。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审,市审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6.财政涉企系统审核。将联合会审确定的奖补项目全部录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
(五)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在市经信局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六)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审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应将补项目及奖补金额。
(七)政府审批。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八)资金拨付和监管
1.拨付时间。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给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相关申报企业。其中,城区范围内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兑现,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办理结算。县(市)范围内的奖补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指标下达县(市)财政,由各县(市)财政统一兑现。
2.严格督审。各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奖补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实行责任追究,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市审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行政责任由市纪委按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奖补政策资金,并在市内通报。
3.责任追究。对应配套资金而未配套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请市政府对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4.其他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对提供给申报企业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承担责任。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5.其他要求。申请政策支持企业应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统计法》等规定,按时向财政、统计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一套表”,规上工业企业必须按要求向省、市企业云平台上报各类数据。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支持。
本细则与《安庆市2019 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宜政发〔2019〕4号)同步施行,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9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http://www.ahyx.cc/uploadfile/2020/0326/20200326082643399.doc
附件2:2019年工业政策细则附件
http://www.ahyx.cc/uploadfile/2020/0326/2020032608265411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