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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09:52:47 来源: 作者:贾慧勇 点击: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增强服刑意识。10月15日,冶溪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给予警告处分。
胡某未经司法所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造成恶劣影响。其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严肃社区矫正管理,冶溪司法所经向上级机关报批,决定给予胡某警告处分,并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将警告决定书在冶溪司法所宣告室进行宣读。
通过此次警告处分之后,胡某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严格服从冶溪司法所监管,并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