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安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020-04-03 10:02:39 来源:省经信厅 作者: 点击:
一、支持方式
1.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2. 对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申报条件
1. 疫情防控期内,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省内生产企业,以及省内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为生产疫情防控物资而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2. 上述项目需在疫情防控期内达产,产品通过相关检验和认证,并服从省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
3. 上述项目需要纳入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技术改造项目库。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实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目录管理,由各市审核报省审定后入库。
4. 已获得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技术改造支持的项目不重复支持;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和本通知支持政策,选择其中较高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入库材料
《安徽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表》或《安徽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业链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表》。
(二)现场核查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
2. 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3. 项目备案文件;
4. 项目新增设备清单。设备仅限于疫情防控期内重点物资新增有效产能所必须的关键设备,对疫情防控期以前购置的设备、合同约定期内仍不能形成产能的设备不予补助,对“搭车”购置非新增有效产能必备的设备不予补助;
5. 设备购置发票,按照设备清单顺序排列,一张纸(A4)最多放两张发票;
6. 设备采购合同,按照设备清单顺序排列;
7. 采购设备汇款(转账)凭证,按照设备清单顺序排列,需注明对应设备名称及发票号;
8. 设备验收、入账凭证;
9. 产业链项目请提供为重点物资生产企业配套的相关合同和销售凭证;
10. 物资受各级政府及其委托方调拨凭证;
11. 项目资金申请承诺书。
四、申报流程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省经信厅技改处:张涛,电话:0551-6287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