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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10:36:00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有效控制疫情传播,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病毒传播、疫情扩散、防控成本增加,扰乱防疫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不按规定接受治疗和隔离,故意传播病毒,危害不特定对象生命健康的;
2.被确定为疑似患者、密切接触人员、居家医学观察对象,不按规定执行隔离、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的;
3.有疑似症状的,接受治疗时未如实报告;出入公共场所,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4. 防疫期间违规举办节庆活动、聚餐、聚会的;
5.拒绝接受检疫、拒绝接受强制治疗的;
6.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
7.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
8.其他扰乱防疫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上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在被追究违法犯罪责任同时,本院将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为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因此增加的公共防疫成本等民事侵权责任。
三、对举报上述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查证属实的,本院予以奖励,公众可以通过信函或者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