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安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019-06-28 09:47:42 来源: 作者: 点击:
2019年6月17日,岳西县人民政府印发《岳西县辅助性公益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办秘〔2019〕57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县政府相关部门对《办法》具体内容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开发辅助性公益岗位是各级政府为托底安置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意愿,但通过市场调节难以自主实现就业的贫困或低收入家庭成员,帮助他们增加家庭收入、激发脱贫致富内生动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政府实施就业脱贫工程的重要手段,是帮扶贫困群众就业的主要载体。2016年以来,我县累计开发辅助性公益岗位1000多个,先后有1200余人次在辅助性公益岗位就业,不仅解决了贫困或低收入家庭人员就业问题、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增强了城乡基层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服务力量,取得很好效果。但是,在辅助性公益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如:辅助性公益岗位开发空间有限、劳务报酬和工作量不均等、监督管理不到位等。2018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开发多种形式的公益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贫困群众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增加劳务收入”。同时,省政府将开发公益岗位纳入脱贫攻坚考核任务。因此,为进一步加强辅助性公益岗位开发管理,促进贫困群众稳定就业、增加家庭收入,县政府制定本《办法》。
二、辅助性公益岗位主要有哪些岗位?
根据有关规定,辅助性公益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村(社区)结合工作实际,为基层公益事业提供非全日制、辅助性劳务用工,并给予相应劳务报酬的公益就业岗位。
辅助性公益岗位主要包括村务辅助、人社、民政等工作辅助、护林护路、保洁保安、养老服务、水利管护等,但限定为满足辖区内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
三、辅助性公益岗位主要安置哪些人员?
《办法》明确规定,人员安置范围包括贫困户家庭成员、贫困“边缘户”家庭成员、疑似“错退、漏评”户、“五户三偏”叠加户家庭成员或县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人员。安置对象须年满16周岁且有就业意愿,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其中未脱贫户家庭成员应优先安置。
四、辅助性公益岗位开发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辅助性公益岗位开发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岗位需求摸底。各乡镇政府根据辖区内社会公益事业需求、乡村资金承受能力及贫困人口数量、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按年向县政府提交岗位开发计划。
(二)确定岗位开发任务数。县政府根据岗位开发需求和县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确定辅助性公益岗位年度开发任务数,并分解到各乡镇。
(三)制定开发方案。乡镇政府根据县下达的任务数,制定本辖区的岗位开发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四)岗位安置。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岗位的人员向开发单位提出申请(村民小组推荐),村(居)两委公开评议,村(居)内公示,乡镇审定通过后再次向社会公示。
(五)聘用和备案。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协议,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将安置人员名单报县人社局备案。
五、辅助性公益岗位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辅助性公益岗位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章制度:
(一)劳务协议制度。用人单位依法与辅助性公益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劳务报酬待遇、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劳务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劳务协议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律。
(二)岗位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辅助性公益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实行劳务数量和劳务时间“双重”管理,在明确劳务内容的基础上,要合理规定工作时间、数量和目标,并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辅助性公益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三)动态退出制度。辅助性公益岗位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办法》中规定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务协议,并按程序报县人社局备案。
(四)劳务报酬制度。用人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数额,按月或按季发放劳务报酬,按月发放劳务报酬的发放时间不得超过下一月的15日,按季发放劳务报酬的发放时间不得超过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
六、《办法》有哪些新的规定和特色?
《办法》在规范辅助性公益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对2018年出台的村级辅助性公益岗位政策作出新的规定。
(一)扩大岗位开发范围。辅助性公益岗位范围从村级扩大至乡镇或村级。同时,鼓励各乡镇政府制定开发方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开发数量,超过县政府分解任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意外伤害险等支出,全额由开发主体承担。
(二)规范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规范了辅助性公益岗位的开发、安置和管理等事项。严禁将已就业获得稳定收入、无劳动能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无就业意愿的人员作为安置对象,杜绝“有岗无人”、“养懒汉”现象。同时,明确各乡镇、村(社区)不得将辅助性公益岗位劳务薪酬作为福利金、救助金发放。
(三)调整劳务报酬标准。《办法》规定要根据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要求、工作时间等,将岗位劳务报酬分为不同档次,并按不同档次设定不同标准。同一岗位性质、同样工作内容、同等工作量、工作时间的辅助性公益岗位,劳务报酬标准必须相同。对经乡镇政府认定,从事的工作相对繁重,且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完成情况良好的,可以适当提高报酬标准。对工作量相对较少的岗位,应相对降低报酬标准。
七、辅助性公益岗位财政补贴有多少?
《办法》规定,辅助性公益岗位劳务报酬由岗位开发主体承担,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县财政局按实际拨付劳务报酬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金额不超过“任务分配数×劳务报酬基数×补贴比例”),并全额给予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补贴。
例如:2019年县政府下达莲云乡40个辅助性公益岗位开发任务,劳务报酬标准人均每月800元。实际莲云乡在完成县政府下达40个任务的同时,增加开发辅助性公益岗位10个,均购买了100元/人·年的意外伤害保险,每月支付劳务报酬4万元。则莲云乡可每月获得岗位补贴40人×800元*80%=2.56万元(2019年财政规定的岗位补贴比例为80%),获得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补贴40人×100元=0.4万元。
八、辅助性公益岗位劳务报酬自筹部分资金渠道?
根据省市相关规定,辅助性公益岗位劳务报酬自筹部分可以从光伏等扶贫项目收益、乡镇统筹或村级资金中列支。
九、《办法》与原来的辅助性公益岗位政策如何衔接?
由于重点安置对象、劳务报酬等发生变化,乡镇、村(社区)要积极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宣传相关政策。鼓励有劳有得、就业光荣,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2019年4月劳务协议到期的辅助性公益岗位人员由各乡镇、各村根据2019年公益岗位开发分配任务数和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续聘、新聘或解除原劳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