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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7 08:30:32 来源:岳西县公安局 作者: 点击:
为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刑事拘留:
(一)、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二)、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四)、血液酒精含量达1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日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提请批准逮捕。
四、本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岳西县公安局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