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企业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
2013-06-05 16:10:22 来源:住建局 作者: 点击:
建工(2013) 11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对进入我县建筑市场的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备案需提交材料
1、《岳西县商品混凝土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可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下载);
2、《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4、试验人员取得的省级检验机构培训岗位合格证书;
5、能够满足商品混凝土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6、建设市场信用核准书。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试验室主任岗位合格证书实行押证制度,原件由局建筑工程管理股保存,在本人调离原工作单位后退还。
二、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局建筑工程管理股提交备案登记的相关资料;
(二)局建筑工程管理股对资料审查合格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三)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企业,由局建筑工程管理股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备案登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并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予以公布。
三、备案变更
备案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局建筑工程管理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局建筑工程管理股复核后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三)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人代表发生变更。
四、备案登记管理
(一)凡进入我县建筑市场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应接受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不得向本地市场供应商品混凝土产品。
(二)《岳西县商品混凝土备案登记证书》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持证单位应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局建筑工程管理股提出年检申请,年检申报资料与首次申报相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建筑工程管理股撤销备案登记,被取消备案登记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1.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所提供的申请备案资料严重失实,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备案证书的;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厂抽检和施工现场抽验),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4.一年内被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质量问题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5.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或因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
五、信息统计
经备案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并在次月5日前向局建筑工程管理股报送相关报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岳西县商品混凝土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