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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县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决定

2020-01-28 16:22:00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我县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卡拉OK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景区、宗教场所、商业街、步行街;

  (五)商场(店)、书店;

  (六)候诊室、候车(机、船)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

  (七)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挥部联系电话:2188782,18155624213

  邮 箱:yxabzhb@163.com

(编辑: 王启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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