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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县市场局开展联合执法

2019-08-12 09:40:49     来源:岳西热线    作者:     点击:


  8月5日,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城南农贸市场非法销售大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城关市场监督所、县农业农村局、天堂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赴现场开展检查。现场查获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无专用标识的大鲵10尾重11.38公斤。城关市场监督所立即依规开展调查并对涉案大鲵先行登记保存并送到指定地点暂养,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大鲵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从事大鲵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进出口等利用或其产品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大鲵资源保护规范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政策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第六条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以下简称《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4、《农业部关于加强大鲵资源保护规范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
二、建立标识管理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对养殖大鲵及其产品实行标识管理。…自2015年6月1日起,经营利用和运输具有标识的养殖大鲵,不再需要申办相关审批手续,各地渔业部门不再向其发放《经营利用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大鲵的捕捉、驯养繁殖,以及没有标识大鲵的经营利用、运输等管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编辑: 郑刘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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