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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16:02:12 来源:岳西热线 作者: 点击:
叶某,男,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予以假释;胡某,男,因危险驾驶罪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刘某,男,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身体重大疾病予以暂予监外执行。三名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冶溪司法所对其进行入矫教育,带领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告知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监管规定,随后成立社区矫正小组,举行入矫仪式,严格规范入矫程序,对新入矫社区矫正人员形成法律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