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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08:48:11 来源:岳西热线 作者:王文胜 点击:
2015年4月10日下午,两个衣衫褴褛的年轻人来到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诉说自己是来自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的吉古彝格和阿口天日,这次来岳西主要是代表7位彝族农民工追讨2014年在岳武高速安徽段YW-10标工地做工的10多万元工资。来以后,他们发现原来提供劳务的建筑公司在2014年底已退场撤走,并结清了全部工程款,现在不仅他们一年的血汗钱无处着落,连回家的路费也没有了。求告无门,他们只好求助于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
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中了解到,民工们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准确信息一无所知,手头上仅有带工班长陈某签字确认的一张民工工资记录,而此时陈某也早已离开了岳西。案件虽茫无头绪,但考虑到民工们的艰难处境,中心受理了该案,并当即指派办事认真、办案经验丰富的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主任鲍振华律师承办此案。为解决二位农民工的燃眉之急,中心工作人员又自掏腰包,为二人提供了食宿和返回四川老家的所需费用。
接手案件后,鲍律师当天晚上利用休息时间接待了二位农民工,详细了解案情。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鲍律师先后到县劳动监察大队、县信访部门调取了中铁十五局集团某工程公司与云南某隧道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10标项目部会议纪要及签到表、《农民工讨薪书》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随后,鲍律师代理7位农民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5月5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5月8日,鲍律师代理民工们以中铁十五局集团某工程公司岳武高速安徽YW-10标项目部、中铁十五局集团某工程公司、云南某隧道工程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云南某隧道工程公司提出对劳务分包合同上本公司印章的真假进行鉴定。同时,根据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某工程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以“云南某隧道工程公司”名义与岳武高速安徽YW-10标项目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周某等3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经3次开庭审理,法院查明了“劳务分包合同”上云南某隧道工程公司的公章系周某私刻,故该劳务分包合同属无效合同,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周某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某工程公司岳武高速安徽YW-10标项目部承担。因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周某和设立岳武高速安徽YW-10标项目部的中铁十五局集团某工程公司共同承担7位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
判决书下达后,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援助律师正在代理7位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