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法援律师为民工讨回拖欠工资
2015-08-05 09:42:57 来源:岳西热线 作者:储青 蒋先玲 点击:
岳西热线讯 日前,岳西法援律师赴太湖县开庭,为岳西10位民工讨回拖欠两年的血汗钱。拿到工资的民工一个劲地说:“没想到拖欠两年的工资还真要回来了,谢谢法援,谢谢律师。”
2010年10月,岳西县方某、陈某等10人受太湖县朱某雇请,到太湖县汤泉乡砍树。2012年12月工程结束,经结算,朱某欠方某等10人工资37110元。朱某将木材卖给赵某某,赵某某尚欠朱某木材款,经协商,由赵某某支付方某等10人工资,后赵某某仅支付了20000元,剩余17110元至今未支付,方某等人多次讨要无果。方某等10人无奈于2015年元月申请法律援助。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汪良宽律师办理此案。
接案后,援助律师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经研究决定将两案并案处理。因10位民工无法提供赵某某详细地址,援助律师赴太湖县调查。经多方查找,终于查清了赵某某地址,遂向太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近日太湖县法院寺前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援助律师从三方面提出代理意见:1、本案有被告赵某某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也当庭承认欠10位原告工资,因此,被告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立即支付10位原告工资;2、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由于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原告工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应从2012年12月24日算起,直到被告全部支付为止,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同意代朱某支付原告10人工资,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且于2013年1月15日支付了20000元,原告等人接受了被告出具的欠条,并接受了被告支付的部分款项,证明朱某、赵某的债务已经转移给被告,原告找被告索要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经法庭调解,赵某某仅同意一次性支付方某等10人工资款13000元。考虑到本案异地执行难,为最大限度维护10位原告利益,援助律师据理力争,同意放弃利息,仅要求对方支付工资本金17110元,并要求当庭支付。经法庭多次做工作,赵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15000元,并当庭支付。10位原告接受调解方案,赵某某当庭一次性支付15000元。(储青 蒋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