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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工作纪律

2013-08-06 09:28:34     来源:岳西县招标采购管理局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评标工作纪律(以下简称评标纪律)。
第二条 本纪律适用于岳西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审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见证人员及为评标工作提供服务的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等均须遵守本纪律。
第三条 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数量按以下原则严格控制: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除参加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外,为评标工作提供服务的招标人代表数量不得超过1人;
(二)招标人委托招标的,除参加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其他代表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三)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评标现场;确需进入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须经监督部门同意且数量不得超过1人。
第四条 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包括监督见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进入评标现场,个别评委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达的,应事先报告岳西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并在到达现场后当众说明迟到原因,迟到十五分钟以上的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在保证评标委员会规定人数及保证评标质量前提下,其空缺可采取重新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办法解决);
(二)评标会场严禁使用通讯工具,进入评标现场的所有人员均须关闭一切通讯工具,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讯工具须关机并存放指定场所,否则按违纪处理清退出场;
(三)在评标期间,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评标现场。确需暂时离开的,在征得监督见证人员同意并在监督见证人员陪同下方可离开,否则不得再进入评标现场参与评标。
第五条 评委及监督见证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过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接受投标人咨询并提出咨询意见的专家;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情形的。
第二章 评标纪律
第七条 评委应本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只能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八条 除符合性审查、业绩及信誉等定性部分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外,其他需评委个人评比的部分一律不得私下讨论。确需投标人进行解释的,只能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质询且投标人书面澄清。
第九条 评委和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以及有利害关系人员的贿赂。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一律以评标结果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或确定中标人的依据,不得以各种原因更改评标结果。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结果不得有涂改处,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重新抄写的应在涂改处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递交个人评标结果并经汇总后,除算术错误外不得更改评标结果。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监督见证人员的监督。
任何评委,特别是招标人代表的评委,不得进行引诱性的发言,以避免影响其他评委客观、公正评标。违者由监督见证人员当场予以制止并记录,不听劝阻者,责令其退出评标现场。
第十三条 为评标提供服务的招标人代表,只负责评标工作的组织和有关具体事务的办理以及评委对招标文件理解不清之处进行解答,不准散发诱导性语言,违者由监督人员当场制止并记录,不听劝阻者,责令其退出评标现场。
  第十四条 监督见证人员要自觉带头遵守评标纪律,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及时纠正评标委员会的违规行为并做出相应记录处理。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不得谈论与评标活动无关的话题。
第十五条 为评标提供服务的招标人代表或监督见证人员,应认真核验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并准确录入,评标汇总中间结果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发现算术错误需要评委本人重新修改的,应报评标委员会核验、同意后,交由评委个人修改。
第三章 休会纪律
第十六条 评标期间原则上不休会。
第十七条 用餐休会时,如需在评标以外的区域就餐,须由一位评委代表、监督人代表和一名工作人员在会场看护所有资料或全部退场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锁好门窗。
第十八条 如会议时间需要两天以上,所有投标资料晚上必须进入保密柜,由监督见证人员张贴密封条,第二天由监督见证人员当众开启。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讨论与评标有关的问题。
第四章 闭会纪律
第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所有人员不得将与会议有关的任何资料带离会场。所有与会人员应保守中标人和非中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评标情况,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与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标单位的咨询。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纪律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纪律由岳西县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纪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 委 须 知
 
为使评标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下列评委须知,请各位评委在评标前,认真阅读并签字。
下列内容为监督员宣读部分:
一、评标活动依法依规依招标文件精神进行并接受县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以及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二、评委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评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机关也可要求评委回避。
 三、在项目开始评审前,由全体评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产生评委会组长。组长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精通所从事的专业,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权威。业主单位评委或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组长负责主持、协调项目评审的全面工作。
四、评委会组长在评标前组织全体评委理解招标文件要义,评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及评标办法,结合项目的重点评审要求,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人的资格、技术参数的响应性(包括样品的符合性)及商务报价作出独立评审结论,并对此结论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五、评委对投标人作出投标无效处理前应当采取书面询标方式,投标无效的理由要充分、严谨、慎重、准确。对预中标人及预中标候选人的符合性指标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进行复核。因审核不严、疏漏导致项目复议并改变本次评标结论的,监督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六、评委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由组长主持质询并记录和形成最终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评标过程中,评委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将更换评委。被更换的评委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委重新进行评审。
八、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九、评委不得在标后对外透露与本次评标活动一切有关的内容。
下列内容为专家自行阅读部分: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二、评委享有独立评审的权利。除相关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评委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担任顾问)或执业资格注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担任顾问)或有其他利益关系;与参加该项目投标人发生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四、评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五、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摘要以及其他资料一律不得带出评标室。
六、评委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停止从事招投标评审工作;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委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由于评委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委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委的处理结果,可以告知其所在单位并在县招标采购管理局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评委签字:
(编辑: 汪时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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