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县政府4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录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招标、采购、出让活动提供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经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认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聘请,为招标、采购、出让活动提供相应评标业务的专家所组成的人才库。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各类招标、采购、出让活动的评标专家,应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在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县监察局监督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和省、市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申请入选评标专家的有关专业人员应当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转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培训、考核,以及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抽取和评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打破地区和行业封锁,实现评标专家的资源共享和评标专家库的结构优化。
第六条 评标专家的入选,采取公开征集、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依程序确认。实行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对于专家人数较少的专业,可以采取主动联系、上门征集等方式,以保证正常评审的需要。申请入选程序为:
(一)申请人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并填写《评标专家申报表》;
(二)申请人将申报表、身份证、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水平证书、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和照片统一提交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并核查分类登记;
(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审核无误的受理材料转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后发证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并愿意参加评标工作,遵纪守法、没有被依法限制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熟悉招标、采购、出让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练掌握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并具有与招标、采购、出让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的;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发改、住建、交通、水利、政府采购等省级部门评标专家库的现役专家;
(2)具有国家统一考核发证的各类专业执业资格和职业水平认证考核发证的各类专业人员;
(3)具有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系列的高级职称;
(4)具有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系列的中级职称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
(5)具备很高的专业水准并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望的。
第八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类、编号,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采购、出让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竞价)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和比较,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评审结果;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积极参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四)协助、配合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及时向县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上由招标、采购、出让人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采购出让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满足评审需要的,在县招标采购管理局、监察局监督下,可以由招标采购人提出建议名单,经批准后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十三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间一般应当在开标的同时或开标后进行,特殊情况需要从外地抽取的,可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提前1天抽取,并由监督人员适时进行封闭管理。
第十四条 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一般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对应类别的专家名录中抽取。该类别的专家名录不能满足需要的,可根据需要在相似类别专家名录中抽取。若还不能满足需要的,则在相应的省、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取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采购或出让的,采购人应当组建3人以上单数的评审委员会,其中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抽取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采购、出让人在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和县监察局派员共同监督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用电脑随机抽取系统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编号、数量;
(二)专家库管理人员在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据抽取的评标专家编号,按照先后顺序逐一通知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到指定地点集合,对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从随机抽取的备用专家中按照先后顺序依次递补,涉及需要回避情形的,应予调整;
(三)参加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人员和监督人员当场在抽取结果和通知记录上签字,以备后查;
(四)评标专家进入封闭评标区域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指派专人与招标、采购、出让人共同查验专家身份,核对数量,并督促评标专家将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放在指定地点,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人员和监督人员对被抽取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进行记录:
(一)无故迟到;
(二)评标过程中随意进出封闭评标区域的;
(三)违反规定将通信工具带入评标室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情节轻微,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的;
(五)提议评标委员会采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的。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记入评标专家业绩档案,并公开通报: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拒绝在评标报告或表格上签字,而且拒不书面陈述理由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客观、公正评标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竞争)人,给评标结果带来影响的;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活动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者质疑拒不做出解答的;
(七)一年内按第十七条被记录总计达到2次(含2次)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与投标(竞争)人及其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投标(竞争)人及招标、采购、出让人利益的;
(二)收受投标(竞争)人及其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擅自离开评标现场,未经批准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四)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一年内按第十七条被记录总计达到3次(含3次);按第十八条被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总计达到2次(含2次)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公职人员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