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青年容留介绍卖淫又抢劫被重判
2013-07-21 17:37:55 来源:岳西热线 作者:郝青松、王月萍 点击:
岳西热线讯(郝青松 王月萍)日前,岳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容留介绍卖淫、抢劫案件,对被告人王某以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岳西县菖蒲镇某村某组。2012年6月,被告人王某和岳西县某镇村民姜某某(女,未满18岁)相识。在7月中旬至8月上旬,被告人王某把姜某某分别介绍、容留到岳西县天堂镇某两宾馆、潜山县某大酒店等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收取费用实得款达2500元。所得收入供王某、姜某某等人日常生活开支。
2012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邀另一被告人程某(同案被判刑)至岳西县某中学闲逛。因身上无钱,被告人王某提议向学生收取保护费,当晚10时许,二人来到学生下晚自习回家的必经之路,并采取言语恐吓、殴打等手段,先后对余某等4受害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19元及普皖牌香烟两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并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应数罪并罚。其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且容留、介绍的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社会危害性大,系情节严重;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