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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22:21:15 来源:岳西热线 作者: 点击:
近日,县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了第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420万元,由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某公司用房地产和机械设备向某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借款到期后,某公司仅归还89万元,某银行从某担保公司担保金账户直接扣划了余款。现某担保公司向某公司催讨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做出裁定,准予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抵押的房地产及机械设备。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而设立的物权,对于权利人权利之实现至关重要。相比只能通过诉讼确定主债权然后申请执行的旧况,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权利人可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切实保护了担保物权人合法权益,节约了诉讼资源。